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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7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美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宋正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美华,宋正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223号原告:熊美华,女,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正国,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美华诉被告宋正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熊美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蔚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