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青与屈东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屈东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987号原告:常青,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屈东松,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常青诉被告屈东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撤回对被告屈东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希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