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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青与屈东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屈东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987号原告:常青,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屈东松,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常青诉被告屈东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撤回对被告屈东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希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