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韦敏会、韦善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敏会,韦善龙,韦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韦敏会,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韦善龙,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韦荣军,男,成年,现住广西象州县。韦敏会与韦善龙、韦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桂13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