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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温循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循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848号原告:温循源,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第41-42栋二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609906X8。负责人:陈智,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温循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温循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保险赔付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原告温循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循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桂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