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达来与王金锁、巴根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来,王金锁,巴根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来,男,31岁,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成刚,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锁,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珍,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根那,男,37岁,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达来因与被上诉人王金锁、巴根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来于2017年10月24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达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达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达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靖荣审判员高岩审判员崔玲玲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邱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