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向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3557号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本院(2017)津0119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李向阳退赔被害人罗振泉经济损失15200元。经审查,被执行人李向阳一直未履行义务,故移送执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故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向阳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及其他证券信息;4.经调查,现李向阳正在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向阳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向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害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久旺审判员 刘建锋审判员 杨守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