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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峰与被告周炳贵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峰,周炳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926号原告:马晓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忠。被告:周炳贵。原告马晓峰与被告周炳贵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晓峰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峰以与被告周炳贵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为由,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晓峰负担。审判员  李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曼舒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