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润中、黄慧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润中,黄慧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润中(原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禾沨竹日式料理店经营者),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留,男,原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禾沨竹日式料理店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慧芹,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上诉人谭润中因与被上诉人黄慧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谭润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黄慧芹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2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谭润中负担。判后,上诉人谭润中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黄慧芹拖欠工资。事实和理由如下:1.黄慧芹在一审出示的证据上班打卡表及“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内的名字为黄惠芹及黄志芹,与黄慧芹不符,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黄慧芹单方面的证词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来判决。2.假设黄慧芹的员工身份没有问题。在“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中,很清晰的注明了黄慧芹当月的实发工资为2700元,且发放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这份表应为当日发放工资结算表,黄慧芹应已拿到1月份的工资及其代垫购货款,其所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被上诉人黄慧芹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其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上诉人对“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店长是张晓异还是“张小异”表示不清楚,该工资表所列员工有厨师长吕仕森、店长张小异、服务员黄慧芹、采购刘墨缘等12位员工,签收栏为空白。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上班打卡表与“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内的名字不一致,无法证明其为原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禾沨竹日式料理店员工,“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应为当日发放工资结算表,上诉人已拿到1月份的工资,其诉讼请求不成立。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禾沨竹料理店员工工资表”,该工资表上“黄慧芹”的名字与被上诉人的姓名一致,注明被上诉人为服务员,实发工资为2700元,而该工资表的签收栏为空白。上诉人并未否认该工资表的真实性,其认为表上所列款项已经发放,但并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发放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谭润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小琳审判员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晶郭文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