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水兵、余昌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水兵,余昌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水兵,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昌征,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水兵与被执行人余昌征债权一案中,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吕水兵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021执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