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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国文、施放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文,施放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文,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施放兰,女,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文与被执行人施放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施放兰采取了拘留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吴国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国文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吴国文撤回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赣0313执恢7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