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朱仁忠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朱仁忠,朱亚,王成遣,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瑞香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外婆家乡菜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泛海国际SOHO城8栋901室。法定代表人龚新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仁忠,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朱亚男,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成遣,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号东方明珠**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朱仁忠。被执行人武汉市瑞香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外婆家乡菜酒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84号。法定代表人朱仁忠。申请执行人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朱亚男、王成遣、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瑞香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外婆家乡菜酒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居间服务费4万元;支付违约金(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标准,自201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本院已依法受理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朱亚男、王成遣、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瑞香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外婆家乡菜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724号案由:居间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江都信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朱仁忠、朱亚男、王成遣、武汉外婆家乡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瑞香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外婆家乡菜酒店院长庭长主审人请庭长审批马露2017-10-24校对人(即主审人):马露拟印份数:5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