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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冀泠伶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泠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0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泠伶,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传唤,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冀泠伶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9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冀泠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冀泠伶退赔违法所得,分别发还各银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冀泠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赵玉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冀泠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更换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对此前开庭举证质证且最终被一审判决书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未重新开庭举证质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依据该条规定,本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920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子良审判员  漆爱君审判员  邱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