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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诉李金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李金凤,上海标兴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千亿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街道陈桥路700号。负责人:彭军,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凤,女,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594号。法定代表人:冯玉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街道韩村路696号。法定代表人:沈川,经理。上诉人上海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凤、上海标兴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千亿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2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凯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