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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执4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双流县黄甲珍珠岩厂与姚秀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流县黄甲珍珠岩厂,姚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4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双流县黄甲珍珠岩厂,住所地:双流县皇家街道文庙社区*组。负责人:罗开根,厂长。被执行人:姚秀蓉,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双流县黄甲珍珠岩厂与姚秀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6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姚秀蓉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双流县黄甲珍珠岩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74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系轮候查封不具有处置权,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双流县黄甲珍珠岩厂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茄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