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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金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大岭山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3914458-X。法定代表人:金元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金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白沙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15840177-9。法定代表人:付金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金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金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