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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委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喻华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委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华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银河线缆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华康、黄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322567.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20256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喻华康、黄亚明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