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文武与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武,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武,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佛大道158号天河酒店,组织机构代码74286056-0。法定代表人韦会良,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文武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文武偿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杨文武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申请执行人杨文武也不知道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顺利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会良的具体下落。现经申请执行人杨文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41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