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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赵斌、孙浩与孙国星、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孙浩,孙国星,王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477号申请人:赵斌,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人:孙浩,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孙国星,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王海峰,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赵斌、孙浩与被申请人孙国星、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斌、孙浩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国星、王海峰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斌、孙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国星、王海峰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