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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六彬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六彬,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唐志芬,杨建,杨整,杨朝,杨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26号原告杨六彬,男,汉族,1959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通讯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张宪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世英,女,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系原告之妻。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76741-6),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志芬,女,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与杨科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杨建,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杨整,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杨朝,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杨科,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六彬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房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六彬于2017年10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六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六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上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