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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50号申请人: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杨长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女,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籍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姣姣,女,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延长县,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乙号洛克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黄文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玉,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做出(2014)雁民初字第0534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担保人王建新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1号鑫龙财富大街三套商业房产(4幢108、4幢109、4幢113号)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西安市临潼区房管所送达(2014)雁民初字第05342-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所已协助本院解除对上述三套房屋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342-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杨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雪艳打印:相丽华校对:贾雪艳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