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武文、杨煜洪与袁少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文,杨煜洪,袁少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杨武文,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杨煜洪,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袁少湘,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杨武文、杨煜洪与袁少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