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赵岳某职务侵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岳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55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赵岳某,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30198503132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在深圳市华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西省彭泽县杨梓镇黄桥村黄桥组11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3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岳某犯职务侵占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赵岳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岳某具有认罪态度好和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赵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