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晓涛与被执行人赵牵军、姜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晓涛,赵牵军,姜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尚晓涛,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赵牵军,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生,现住延安市。被执行人:姜昕,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晓涛与被执行人赵牵军、姜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晓涛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赵牵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尚晓涛借款12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198元。被执行人姜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牵军、姜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牵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尚晓涛借款12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198元、执行费1700元。被执行人姜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牵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尚晓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6400元,申请执行人尚晓涛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本金120000元,下余86400元未申请执行)现本金及利息共计2064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牵军于2017年10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晓涛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姜昕于2017年10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晓涛借款100000元,下余56400元申请执行人尚晓涛自愿全部放弃。被执行人赵牵军、姜昕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189元、执行费17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