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6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通富物资有限公司、辛集市辛缸汽缸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通富物资有限公司,辛集市辛缸汽缸盖有限公司,方家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6468-2号申请人:聊城市通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程富国,经理。被申请人:辛集市辛缸汽缸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被申请人:方家定,男,成年,住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审理聊城市通富物资有限公司与辛集市辛缸汽缸盖有限公司、方家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通富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辛集市辛缸汽缸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通富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辛集市辛缸汽缸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