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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艳华、台喜超与王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台喜超,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台喜超,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贺,男,1991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台喜超与被执行人王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2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贺给付赔偿款101159.2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4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9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向被执行人王贺直接送达了冻结执行裁定书;2、经对被执行人王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商,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不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王贺名下的银行帐户,不要求将王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