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霍日忠与潘建业、张翠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日忠,潘建业,张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霍日忠,又名霍玉喜,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城区人,现住XXXXXX被执行人潘建业,又名潘三平,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人,现住XXXXXX被执行人张翠娥,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人,现住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日忠与被执行人潘建业、张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潘建业在左云县云兴镇工作且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建业的工资帐号621226050400637952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