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牛伯敏与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伯敏,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309号原告:牛伯敏,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商丘市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1841026-9。法定代表人:徐河山,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伯敏与被告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牛伯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伯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