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祖勇,王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南路5号。机构代码:00262653-3法定代表人:汪伟萍,局长。被执行人杨祖勇,男,1981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王志艳,女,1982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4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祖勇、王志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祖勇、王志艳银行无存款,又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杨祖勇、王志艳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19000元、执行费1685元。现因被执行人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987号案本次终结执行。执行员 吾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