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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茜与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茜,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胡佳琦,杨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5748号原告:黄茜,女,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钟祥,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乡长岛项目04地块14#、15#楼。负责人:余剑义,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佳琦,女,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杨庆,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黄茜与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物业公司)、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物业公司启东分公司)、胡佳琦、杨庆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恩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被告南都物业公司、南都物业公司启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被告胡佳琦、被告杨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四被告排除妨害,清理位于启东市××地××、××楼转角处建筑垃圾,并将该处恢复原状。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启东市启隆乡1314地块47幢112号业主,被告南都物业公司系上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胡佳琦、杨庆系47幢111号业主,与原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后,与被告胡佳琦、杨庆就47幢111号、112号一楼之间转角绿化地带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被告杨庆、胡佳琦擅自筑起一道围墙,将争议地块全部圈作其私人花园。直接阻碍了原告对其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日常调试、保养、维修。保姆房的外墙、二楼露台被圈入严重侵犯了原告生活隐私,危及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2017年7月14日,城管执法人员将上述围墙强制拆除,但留下大量的建筑垃圾。被告杨庆、胡佳琦作为直接侵权人,负有清理义务,并负有将该地块恢复原状的义务。被告南都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协助解决邻里纠纷,但自该矛盾产生之日,未组织过调解,同时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义务,其理应同被告杨庆、胡佳琦清理争议地块的建筑垃圾。在原告与其沟通情况下仍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综上,四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南都物业公司、南都物业公司启东分公司共同辩称:本案系侵权纠纷,答辩人非侵权行为人,故其主体不适格。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杨庆、胡佳琦争议的绿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其主张侵权亦无依据。在被告111号业主搭建围墙后,我公司已经向其发出了违章装修通知书,要求其恢复原状,在业主未按期拆除违章建筑后,我公司向市政12345反映了上述情况,2017年7月,城管将上述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现在违章建筑已经拆除,并恢复到了以前原状,建筑垃圾也已经清理完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杨庆、胡佳琦辩称:双方争议的绿地根据庭院面积设计图纸本属于我们家使用,原告的房屋有自己的花园。之前只所以建围墙是因为原告多次将房屋交付时的绿篱拔除,给答辩人家庭带来安全隐患,无奈之下才搭建围墙的。现围墙已拆除,建筑垃圾也清理完毕,并按我们两家房屋交付时的现状重新种植了绿篱,希望原告不要再拔除绿篱,两家和睦相处。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启东市启隆乡1314地块47幢112号业主,被告胡佳琦、杨庆系47幢111号业主,与原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南都物业公司系上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后,与被告胡佳琦、杨庆就47幢111号、112号一楼之间转角绿化地带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被告杨庆、胡佳琦在原绿篱处擅自筑起一道围墙。南都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7年6月1日向其发出了违章装修通知书,要求其恢复原状,无果后公司人员拨打市政12345,反映了违章搭建情况。2017年7月14日,城管执法人员将上述围墙强制拆除,但留下大量的建筑垃圾。庭审中被告提供的拍摄于2017年8月23日的现场照片显示,建筑垃圾已清除,并重新种植了绿篱。另查明:根据小区规划设计图纸显示,在原被告争议区域在交付房屋时即存在绿篱隔断。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四张、违章装修通知书、来电来访登记表、南都物业提供的现场照片七张、小区规划设计图纸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的相邻关系。相邻方享有要求对方为自己的通行等需要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但相邻权的行使以必要为限度。本案中,在原告提起本起之诉后,被告已按房屋交付时的现状进行了恢复,种植了绿篱,并提供了小区规划设计图纸予以佐证。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应恢复到无绿篱状态,故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自动履行而不再具有可诉性,对其诉请应予驳回。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诉讼费用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本案系因被告杨庆、胡佳琦违章搭建围墙所起,其自动履行了恢复义务亦发生在原告提起本起之诉之后,故由此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杨庆、胡佳琦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茜对被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胡佳琦、杨庆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佳琦、杨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