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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方兴军非法采矿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兴军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刑初9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兴军,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到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投案,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决定对其逮捕,因其患有高血压,看守所暂缓收押。2017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兴军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皖04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兴军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确定非法采矿立案标准为10万元,本案未达新标准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方兴军犯非法采矿罪的起诉。本院认为,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方兴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李明辉人民陪审员  张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思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