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王结海、吴森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结海,吴森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534号申请人:王结海,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吴森炉,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森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5223.7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