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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王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王花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30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0539060K。代表人:裘子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江、马孙安,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花英,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男,1967年7月18日车声,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被告王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预交),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