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执4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焕芹与被执行人石曜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焕芹,石曜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4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焕芹,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执行人:石曜铖,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宋焕芹与被执行人石曜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8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曜铖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焕芹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系轮候查封不具有处置权,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宋焕芹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茄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