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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汉全、林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汉全,林琳,罗金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5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汉全,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琳,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新、梁菲菲,均系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金哥,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再审申请人胡汉全、林琳因与被申请人罗金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9民终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汉全、林琳申请再审称:(一)胡汉全、林琳有新的证据证实从来没有向罗金哥借过40万元的事实。胡汉全、林琳的车辆在罗金哥主张的借款期间已质押给案外人,罗金哥陈述的借款事实是虚构的。胡汉全、林琳出具的借据是签给林某的,借据上面的字是林某事后填上去的,胡汉全没有向罗金哥借款,罗金哥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二)一、二审判决没有对交付借款的事实进行查明,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罗金哥起诉主张胡汉全向其借款400000元,提供了胡汉全向其出具的《借据》作为证据,并提交了其与何芳华的结婚证及经营者为何芳华的深圳市保安区沙井芳华平价商店的《个休工商户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等证据证明其具有出借款项的能力。胡汉全主张涉案《借据》是其出具给案外人林某的,《借据》内容是林某事后填上去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据以认定胡汉全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给罗金哥,林琳作为保证人对胡汉全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胡汉全、林琳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汉全、林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