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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迅安达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迅安达农村客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迅安达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45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