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忠东、曾永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忠东,曾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337号申请人:吕忠东,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曾永进,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吕忠东与被告曾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忠东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永进价值5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吕恒荣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忠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曾永进所有的价值51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吕恒荣提供作为担保的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房屋。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吕忠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福赞法官助理 王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