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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17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雪梅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杨在明,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706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冠城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周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一:杨在明,男,199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执行人二:李雪梅,女,1992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执行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杨在明、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暂时下落不明。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朝民(商)初字第28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龙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