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黄坛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黄坛瑞,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主要负责人:翁善武。被执行人:黄坛瑞,男,汉族,1952年7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萍,女,汉族,1959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黄坛瑞、钟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8547.13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梓熊审判员 范松荣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