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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海涛、高玉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涛,高玉玲,张金金,马某1,马某2,武城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登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487号申请人马海涛,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高玉玲,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张金金,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人马某1。申请人马某2。被申请人武城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浩天家园北门东侧。法定代表人王连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登儒,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审理申请人马海涛、高玉玲、张金金、马某1、马某2与被申请人武城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登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城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登儒银行存款3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城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登儒银行存款3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高玉玲、马海涛名下位于武城县老城镇新运家园2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