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张洪成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峰,张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峰,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张洪成,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峰与被执行人张洪成保证合同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力平审判员 张忠林审判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