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仕良与龙丽申请诉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仕良,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财保98号申请人:唐仕良,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勇,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龙丽,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人唐仕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丽所有的号牌为川AXXR**的福特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限额3万元。担保人康志勇、林美英以其共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康宁街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仕良因与被申请人龙丽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龙丽所有的号牌为川AXXR**的福特牌小型轿车,保全限额3万元,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康志勇、林美英共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康宁街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唐仕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