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三河市恒业彩色包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三河市恒业彩色包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4149号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三黄庄村委会西1050米。法定代表人:徐小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恒业彩色包装厂,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方元屯村。法定代表人:吴汉玉,总经理。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都公司)诉被告三河市恒业彩色包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雅都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943元退还原告北京雅都加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斐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