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康明与万启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明,万启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044号原告:刘康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被告:万启荣,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原告刘康明与被告万启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康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刘康明负担。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