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风迎、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迎,王文礼,付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王风迎,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住。被执行人王文礼,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付玉琴,女,汉族,1966年10月19日生,住宁津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