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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宝珍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宝珍,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宝珍,女,1945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号****室。负责人:朱旗元,主任。上诉人方宝珍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4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方宝珍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在上海市杨浦区,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方,系本案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