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波,王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491号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中山北路凤华商城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477316-9。法定代表人:高祝利,经理。被告:马波,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第三人:王莹,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