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10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进根与重庆喜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根,重庆喜悦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142号原告:徐进根,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霞,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喜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恒大大道1号405幢5-6号。法定代表人:李蜀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根与被告重庆喜悦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案工程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而不在重庆市江津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属不动产,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