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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彦森、李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彦森,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107-1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彦森。被执行人李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6日以(2017)陕0103执31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彦森名下在银行抵押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第1幢1单元14层11401号房屋的产权,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彦森名下在银行抵押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3号逸翠园-西安〈3B期〉第1幢1单元14层11401号房屋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