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保全与曹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全,曹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4058号原告:陈保全,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被告:曹健,男,1978年08月14日生,汉族,住柘城县,与确认地址一致。原告陈保全诉被告曹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保全及被告曹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保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2月12日签订的合同有效,判决辣椒大市场商住楼北楼15号、16号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2日原告购买被告的辣椒大市场北商住楼15号、16号房产,原告已按约定将房款交付被告,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曹健辩称:原告起诉的房屋买卖属实,没有交付房屋是因为手续及租赁户问题。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经本院(2016)豫1424民初172号判决,取得柘城县辣椒大市场商住楼北楼15号、16号房产所有权,被告有权处分该房产,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2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庭审中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原告已全额交付购房款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保全与被告曹健签订的柘城县辣椒大市场商住楼北楼15、16号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