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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雪莲与王凤信(死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异37号案外人:王丹,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兴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21980********。申请执行人:张雪莲,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西站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21966********。在本院执行张雪莲与王凤信(死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丹对(2014)向法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丹称,案外人与王凤信系父女关系,王凤信死亡后,法院将王凤信的丧葬费查封划扣。因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法院应当返还丧葬费。本院查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凤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雪莲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016年4月16日,被执行人王凤信死亡。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向法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凤信工资卡账户。王凤信死亡后,单位支付的丧葬费11050元存入其工资卡账户,后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划扣。本院认为,丧葬费发生在死者死亡后,主要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遗产,因此,王凤信死亡后其单位支付的丧葬费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故对案外人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王凤信丧葬费11050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文海人民陪审员  秦 娜人民陪审员  柳秋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刁望云 来源: